3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4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5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6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7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8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9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0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11 |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12 |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13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14 | 单位和个人未依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15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16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17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8 |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19 |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20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21 |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22 |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23 | 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24 |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25 | 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
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27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28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29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处罚 |
30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31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除市级管理的以外) |
32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区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
33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除市级管理的以外) |
34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除市级管理的以外) |
3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除市级管理的以外) |
36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除市级管理的以外) |
37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38 | 建设单位、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39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40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41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42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4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44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45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4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4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48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区管绿地) |
49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区管绿地) |
50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区管绿地) |
51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处罚(区管绿地) |
52 |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区管绿地) |
53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没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的处罚(区管绿地) |
54 |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未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的处罚(区管绿地) |
55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区管绿地) |
56 | 实施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区管绿地) |
57 | 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区管绿地) |
58 |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处罚(区管绿地) |
59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区管绿地) |
60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市管照明以外) |
61 | 对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罚(市管照明以外) |
62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市管道路以外) |
63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市管道路以外) |
64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市管道路以外) |
65 |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市管道路以外) |
66 | 对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67 | 对在市政施设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处罚(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68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69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70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71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处罚(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72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外)《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73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市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7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市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75 | 未取得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市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76 | 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市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外) |
77 |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设施维护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处罚(市管排水设施以外) |
78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消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市管污水处理设施以外) |
79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市管污水处理设施以外) |
8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市管污水处理设施以外) |
81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市管道路以外) |
82 |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市管排水与污水设施以外) |
83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市管排水与污水设施以外) |
84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处罚(市管排水与污水设施以外) |
85 | 未按规定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及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市管排水与污水设施以外) |
86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市管排水与污水设施以外) |
87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88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处罚(市管以外) |
89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90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91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92 |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
9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9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9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96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97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9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99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1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处罚 |
101 | 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102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的处罚 |
103 | 对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
104 |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105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10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107 | 对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
108 | 对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的处罚 |
109 | 对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
11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111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112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11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114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115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11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117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118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再次分包的处罚 |
119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120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121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12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123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124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125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126 |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 |
127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128 | 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129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
130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131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13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133 |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134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35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136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13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
13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139 |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140 | 对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设计、指定建筑材料、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141 |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142 | 对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14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144 | 对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145 |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利害关系承担监理业务的处罚 |
146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147 | 对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148 |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149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150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151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152 |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153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154 |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155 |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156 | 对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157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泄露标底的等的处罚 |
158 | 建设单位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处罚 |
159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160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161 |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实行监理的;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的;肢解发包工程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转让监理业务的;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162 | 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处罚 |
163 |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
164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165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处罚 |
166 |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167 | 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168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处罚 |
169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170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7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72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17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174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175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的罚款 |
176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罚款 |
177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178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179 |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180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181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182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83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184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85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186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87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188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18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
190 | 超资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人员,未对违法行为上报、按规定签字盖章,转包业务的处罚 |
191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192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193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
19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19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196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197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19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199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200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20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2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203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20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的处罚 |
205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20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207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208 | 对未履行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 |
209 | 对未履行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21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211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212 | 对未制定防止设备碰撞安全措施,未履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的处罚 |
213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瓶装燃气) |
214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瓶装燃气) |
215 | 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处罚(瓶装燃气) |
216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217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218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219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220 |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
221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222 |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223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224 |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225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226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227 |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228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229 |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230 |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231 |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
232 |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233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234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235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236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237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238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239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240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241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24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等的处罚 |
24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等的处罚 |
244 | 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
245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246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247 |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248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249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250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251 |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252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253 | 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254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255 | 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处罚 |
256 | 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处罚 |
257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258 |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
259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260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261 |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262 |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处罚 |
263 | 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264 |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处罚 |
265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处罚 |
266 |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处罚 |
267 | 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或者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268 |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269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270 |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271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272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273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274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275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276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
277 |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处罚 |
278 |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处罚 |
279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280 |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281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282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283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284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285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286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287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288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289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290 |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291 |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292 | 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处罚 |
293 |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处罚 |
294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
295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
296 | 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297 |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298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泄漏、散落的处罚 |
299 | 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 |
300 | 城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 |
301 | 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302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303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304 |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305 | 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处罚 |
306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
307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308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30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
310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311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312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313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314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