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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殷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2 10:25 来源: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殷都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殷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9日

安阳市殷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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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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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件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适用范围

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本预案。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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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区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安阳市殷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殷都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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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临时指定。现场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应急工作。成员由区政府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事故影响地所在乡(镇)办、工业区负责人担任。事发地政府组织的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省、市已成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预防

3.1 风险评估

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对策措施,报请区政府予以实施,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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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3.2 制定预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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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预警监测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日常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毒性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监控,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要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并按照预先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当有可能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时,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 预警信息

4.3.1 信息收集处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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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工程、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由相关区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收集的有关工作。

4.3.2 信息发布

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当研判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区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本级政府或区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核实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等预警信息,并经进一步研判符合预警条件后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级别的建议。

当预警信息达到发布预警级别条件时,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预警级别发布权限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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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4.4.2 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4.4.3 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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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区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决定是否请示上级政府结束预警状态。

5事件信息处置

5.1 信息收集

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水利工程、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及时通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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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息核实研判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调度核实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断。

5.3信息报告与通报

5.3.1初报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可以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5.3.2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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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4涉事者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到放射源丢失的单位还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5.3.5部门与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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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4 信息不清处理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特别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涉事者、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事发地政府、市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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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深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办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处理外,应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同时,组织环保、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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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6.2.2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禁止采用稀释、水冲等方法处理放射性物质污染。必要时,可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6.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及事发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已经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影响的人员,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生活生产有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条件,稳定受害群众的情绪。

6.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申请或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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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危害。

6.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在要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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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采取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办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 指挥部响应程序

6.3.1 响应行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区生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及时组织环保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必要时应取得专家系统的支持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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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有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区生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较大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赶赴现场,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情况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6.3.2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研判,研究分析事态发展,制订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研究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工程、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本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

根据事态发展国家、省、市指挥部进驻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将指挥协调权转交市级指挥部,并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4 响应终止

6.4.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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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水平。

6.4.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申请;

(2)经过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3)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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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响应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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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7.3 善后处置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方案(包括人员安置、赔偿,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必要时申请市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补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全区环境监察、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监察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乡(镇)办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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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经上一级政府同意后,上一级财政应予以支持。

8.3 治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区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根据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维护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要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确保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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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运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8.5宣传、培训和演练

8.5.1公共宣传教育

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公众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5.2培训

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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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演练

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

9.2 预案修订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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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区级组织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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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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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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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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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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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区级组织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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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纪委(监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区政府应急办、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殷都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卫健委、文广体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大队、水务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乡(镇)办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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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完成其它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牵头,应急管理局、殷都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消防大队、水务公司、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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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环保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牵头,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消防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委牵头,殷都公安分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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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保障组。由发改委牵头,工信局、殷都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水务公司、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质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文广体旅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殷都公安分局牵头,工信局、交通局、商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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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纪委(监委)、工信局、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委、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八)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辐射、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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