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都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疫苗安全事件分级、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的要求是起草本预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河南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豫政办〔2020〕47号)、《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17〕1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起草了本预案。
[SITESERVER_PAGE]二、起草背景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由于它的特殊性以及和公众健康的高度紧密联系,使之成为社会关注度最高、敏感度最高、产品风险容忍度最低的药品。但是,随着产业发展,个别企业和个人风险意识薄弱,疫苗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尤其是2018年的长春长生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的恐慌情绪,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对发生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响应和处置,另一方面,积极有效的减少损失,消除负面影响。
[SITESERVER_PAGE]2020年12月23日,省政府办印发了《河南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市、县参照省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为此,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殷都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三、主要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四、需特别说明的内容
[SITESERVER_PAGE]按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文〔2019〕6号)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由省药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所以本预案中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和现场处置未涉及疫苗生产环节。
相关文件: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殷都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