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
★ 申请条件:
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162号)第十八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1.受理:申请人通过殷都区行政便民中心二楼区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2、审核:教育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局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区政府。 3、办结:区政府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限发放校车标牌。
二、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审批服务股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审批服务股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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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安阳市(县)校车使用申请表。2、校车使用许可表(教育、运管、交警、同级政府)盖章。3、安阳市(县)校车运营线路审批表(教育、运管、交警、同级政府)盖章。4、身份证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7、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8、校车运行方案。9、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不收费
★ 办理地点:
安阳市殷都区(县)相台街道钢花路殷都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咨询电话::0372-5315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