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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0-21 14:47 来源:殷都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维护我区土地管理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包括住宅、公共管理服务、工矿仓储、商服等4类房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乱占耕地建房必须立即停止,主动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对继续乱占耕地建房的,由辖区乡镇办联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阻挠政府执法的违法当事人将移送公安机关从严从重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土地规划管理,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提供相应的水电气等配套服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电力等相关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耕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非法购买耕地私自建房;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乱占耕地建房。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参与。

责任编辑:魏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