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三、救助标准: 建立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4)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5)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书与材料。
(6)证明家庭困难相关材料。如: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单亲家庭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和资料。
(7)18周岁以上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8)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
五、办理流程: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材料提交至区民政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前,县级民政部门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办理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2:00-5:00(冬)
办理地点:各社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72-5315871
责任编辑:魏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