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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布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 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9 10:52 来源: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安环文〔2021) 13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布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
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了以法治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 造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 群众自觉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安 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 境的实施意见》(安法政办〔2021〕73号)等要求,现对安阳市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              .

  一'准确把握免予处罚适用范围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豫环文 〔2020〕177号)明确了 8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 项,《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安环文〔2021〕28号)明确了 5项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 处罚事项。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办公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的通知》(豫 环办〔2021〕59号)对免予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公布了 10项 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以下简称“免予处罚事项”, 见附件1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 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 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              '

  二、严格适用相关程序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 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 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 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 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见附件3),由部门负责人 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 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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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 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 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5 ), 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三、加强执法记录管理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根 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承 诺书、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 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附件:1.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1. 承诺书模板

  2. 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

  3.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4.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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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1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 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2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 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 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 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 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依法备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 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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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 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 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己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 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4

  超标排放污染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 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 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 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 子超标倍数W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 标排放的。

  5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 管理不规范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 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 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6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 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 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 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 事故的。

  7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 设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 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 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 后,立即整改的。

  8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 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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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 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 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 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 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9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 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 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10

  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 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O

  备注

  “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附件3


  承诺书

  编号:

                

  你局执法人员               、               在—年—月—日的监督检 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 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 1.立即予以改正;

  □ 2.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 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局。              ,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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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住址)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案由

  

  案件来源

  

  案件

  简要

  情况

  

  承办人 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查意见

  经审查,建议不予立案。建议该案件主办人是XXX,协办人是XXX。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 负责人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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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公民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案件情况,作出免 予行政处罚决定 的理由、依据

  

  陈述申辩及听证 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听正意见复核

  及釆纳情况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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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姓名: 住址: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豫XXXX免罚决字〔XXXX〕X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职务:

  电话:

  本单位于               年—月—H对 (案由) 立案调 查。经调查,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 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上述行 为违反了(列举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已 经构成违法。(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根据 《               》第               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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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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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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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