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文〔2021) 130号
关于公布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
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了以法治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 造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 群众自觉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安 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 境的实施意见》(安法政办〔2021〕73号)等要求,现对安阳市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 .
一'准确把握免予处罚适用范围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豫环文 〔2020〕177号)明确了 8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 项,《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安环文〔2021〕28号)明确了 5项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 处罚事项。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办公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的通知》(豫 环办〔2021〕59号)对免予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公布了 10项 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以下简称“免予处罚事项”, 见附件1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 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 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 '
二、严格适用相关程序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 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 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 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 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见附件3),由部门负责人 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 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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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 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 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5 ), 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三、加强执法记录管理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根 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承 诺书、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 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附件:1.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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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 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
2 |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 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 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 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依法备案 |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 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己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 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4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 子超标倍数W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 标排放的。 |
5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 管理不规范行为 |
|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 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6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 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 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 事故的。 |
7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 设施 |
| 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 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 后,立即整改的。 |
8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 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 全 [SITESERVER_PAGE] |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 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 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 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9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 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 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
10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 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O |
备注 | “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
附件3
承诺书
编号:
你局执法人员 、 在—年—月—日的监督检 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 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 1.立即予以改正;
□ 2.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 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局。 ,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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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 职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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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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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 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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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简要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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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审查意见 | 经审查,建议不予立案。建议该案件主办人是XXX,协办人是XXX。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负责人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姓名)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地址(住址) | [SITESERVER_PAGE] | 职务 |
|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公民 身份证号码) |
| 电话 |
| |
案件情况,作出免 予行政处罚决定 的理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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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及听证 情况 |
| |||
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听正意见复核 及釆纳情况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审查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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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当事人: 姓名: 住址: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豫XXXX免罚决字〔XXXX〕X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职务:
电话:
本单位于 年—月—H对 (案由) 立案调 查。经调查,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 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上述行 为违反了(列举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已 经构成违法。(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根据 《 》第 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 行政处罚。
[SITESERVER_PAGE]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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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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