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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6-15 16:34 来源:

2019年1030安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做出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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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用煤企业除外)、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和洁净型煤煤改电、煤改气(以下简称“双替代”2019年11月15日前,平原地区(不含滑县)全部完成“双替代”。2020年取暖季前,滑县全部完成“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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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11月15日前,对已完成集中供热、“双替代”的区域,由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划定为“禁煤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不断扩大“禁煤区”范围。

三、2019年11月15日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散煤“清零”,“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用煤企业除外)。

“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和洁净型煤用煤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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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煤区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用煤企业除外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或未实现“双替代”的区域,村(居)民生活应使用洁净型煤,洁净型煤配送网点予以保留。禁止使用散煤。

四、禁止散煤经营者“禁煤区”内的洁净型煤经营者提供场所运输、储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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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散煤污染治理决定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决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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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双替代”和洁净型煤替代提供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对贫困户等特困群体要建档立卡,提供炊事、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对“双替代”设备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并监督设备供应商做好相应的维修服务。

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应急预案,在电、气能源短缺的情况下,保障村(居)民炊事、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七、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散煤污染治理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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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居)民现存自用散煤、洁净型煤、炉具进行回收。对违反规定使用散煤、洁净型煤的村(居)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缴其“双替代”有关政策奖补资金。

九、本决定所称用煤企业是指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

所称散煤是指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燃煤以外的散烧煤,包括生活燃煤、农业生产燃煤、商业及公共机构燃煤、工业小锅炉和小窑炉燃煤等。

所称洁净型煤是指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相关1号标准要求的民用型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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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