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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6 15:11 来源: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推动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际,经充分调查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共包含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总则是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了宅基地范围、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执行“八不准”,区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是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明确了村庄分类和布局,村庄规划编制及需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占用耕地建房需落实占补平衡以及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宅基地面积标准,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是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明确了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和不能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条件,明确了从施工备案、图纸、队伍、材料到开工查验、现场管理、建成验收,形成闭环管理,强化村民自建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条件和流转程序。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九条)是监督管理,按照“市级指导、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要依法管控,全程跟踪监管,严肃工作纪律。《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实人员、加强力量,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第六章(第四十条至四十一条)附则,明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