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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2-11-08 16:16 来源:

一、申请受理

1、核对前置。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乡镇(街道)让拟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保障申请暨授权书和诚信声明》、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各乡镇(街道)应将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录入“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报区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接到乡镇(街道)信息核对请求后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联系,按照申请人授权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及时反馈乡镇(街道)。

2、申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保障申请暨授权书和诚信声明》、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3、受理:乡镇(街道)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调查核对

1、在社区(村)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开展100%的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表》。

2、入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不能签字的申请对象以指纹代替签字。经调查(核查)不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确认

1、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类别和补助金额,发放社会救助相关证件。对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自申请之日至审核确认结束原则上不超过30天。

3、审核确认过程资料由街道保存,一户一档。

4、对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四、日常管理

1、定期复核。各乡镇、街道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按照每年和每半年复核一次的管理要求进行复核,对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可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低保、特困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

2、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审批程序,及时为该家庭办理调整手续,并在档案中进行保存。调整资料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其他

1、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按照属地原则管理,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举报核查制度,设立社会救助咨询、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举报和投诉。

2、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员,乡镇(街道)要及时停止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对违规领取的资金由乡镇(街道)追缴后附追缴明细,交回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接区财政局及时交回国库。

3、本流程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任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