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公开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17 16:17 来源: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 2022 〕  1355  号

当事人:  安阳县曲沟镇***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500MA9G2K****

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曲沟镇****斜        对面10米

经营者:  任**

身份证件号码:  410782********5019

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亮证后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前台柜子内摆放的果葡糖浆(生产日期:20210705,保质期:十二个月)一桶,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扣押。

你(单位)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8月3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进行了立案。

经询问调查,你(单位)确认上述果葡糖浆是每桶购进价格为21元,货值金额为21元。该食品原料是做金桔柠檬


饮料使用的,在超过保质期期间共制售了5杯,销售价格为8元/杯,违法所得为40元。

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提取相关证据以及对主体资格的确认,你(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项;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询问笔录,证明涉案食品数量、购

进价格、销售价格及你(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殷稽告〔2022〕2-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货值金额为21元,违法所得为40元。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经营数量较少,主观意识较轻,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案调查,积极主动进行整改。结合你(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处罚。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元);3、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零肆拾元(504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安阳文峰西路支行(账号:2572022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 11月 1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宋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