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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17 16:27 来源:

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殷)食药监食罚〔2019〕1-1号

当事人:安阳市北关区**蔬菜批发部(经营者: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03MA452U****

经营者:徐**

公民身份号码:342122*******4872

住址:北关区机场南路蓝天蔬菜批发市场内

联系电话:1523720****

违法事实:2019年2月25日,我局接到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示范区(高新区)分局(安开)食药监协函【2019】06号协查函,来函显示:2018年12月24日,安阳高新区王*果蔬超市经营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韭菜是从你(单位)购进。

2019年2月2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亮证后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称上述韭菜是你(单位)销售给安阳市北关区**蔬菜批发部的,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韭菜,已销售完毕。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韭菜的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3月4日,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询问调查,你(单位)不能提供该批次韭菜的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你(单位)确认2018年10月13日向安阳高新区王*果蔬超市销售了该批次韭菜,共销售4.5斤,购进价格为1.8元/斤,售价格为2元/斤,共计9.8元。违法所得为1.7元,货值金额是9.8元。你(单位)确认上述韭菜是从李家庄市场购进的,由于时间过长,票据和联系方式丢失了。

相关证据:(安开)食药监协函(2019)06号、检验报告1份(编号:A2180194909103037C)、徐**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结算凭证复印件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徐志军身份证复印1份、回函等相关证据。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你(单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由于你(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小摊点的经营条件,所以应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19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殷)食药监食罚告〔2019〕1-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涉案金额较少,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元零柒角(1.7元);

罚款壹仟伍佰整(1500元);

罚没款共计壹仟伍佰零壹元零柒角(1501.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安阳文峰西路支行(账号:25720224435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殷都区人民政府或者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9年 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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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