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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9 17:37 来源:教育局


殷都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调动全区普通中小学教师、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培养研究型的教育工作者队伍,促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殷都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设立与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鼓励探索和创新,倡导科学、严谨、勤奋、务实的学术风气,为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重大教育决策服务。

第三条  全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全区,重在参与,鼓励合作,研究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择优推荐上一级立项,保证质量。

第四条  全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殷都区教科所负责全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的制定、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的发布、课题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批课题,组织各类课题的结题鉴定,指导全区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工作、学术交流活动和研究成果的推广。

第六条  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包括:课题的日常管理;兼职研究员的协调、沟通与管理;具体实施、落实规划、研制指南、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对各课题组,各校课题管理部门报送的课题与材料具体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部门;组织课题的中期检查、评估,课题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管理、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成立殷都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专家指导组(简称专家指导组),为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学术咨询、研究与课题指导。专家指导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研究机构、中小学校和教研、电教部门中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过课题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章  课题的立项

第九条  立项条件

1.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管理者均可提出申请。项目申请人须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对所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2.项目组主要成员限5人以内(不包括主持人),应由改革意识和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研员组成。同一人最多可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的研究。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申请人,须有两名参与过课题研究工作的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推荐。

4.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每个项目主持人限1人,每个人只能申报主持1项课题。之前承担的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立项。已经列入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及其他单位立项课题的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研究计划周密;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明确。

6.申报的课题应符合区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选题指南规定的领域。选题指南由区教科所负责发布。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殷都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立项申报书》)的具体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人需出具能够证明该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的保障材料。

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人是个人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立项申报书》可从指定地址下载。

第十一条  立项程序

1.项目主持人填写《立项申报书》,提交打印件一式2份、《活页论证》一式三份,电子稿1份。

2.在各单位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报送区教科所审核、汇总,于每年11月份集中上报到殷都区教科所。不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申报。

3.殷都区教科所对已受理的申报立项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课题交专家指导组按适当比例择优立项,最后由区教科所报请区教育局审定并发文公布,于当年12月份下达立项通知。

4.项目研究的期限一般为1至2年。殷都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匿名填写《课题论证活页》,教科所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第十三条  对通过评审的课题,由殷都区教科所统一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课题的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的申报应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课题申请人资格、办法与程序,由课题申请人报区课题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深入论证,完善研究方案,达成研究共识,明确任务分工,并及时将开题报告上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填写《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内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和课题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审批、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及主要参与者。

2.改变项目名称或学科分类。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项目主持人变更单位。

6.项目完成时间延期或提前半年以上。

7.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

 

第五章  课题的结项

第十七条  结题要求

1.研究期限届满,应及时结项。

2.最终成果可以是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也可以是论文、专著等。最终成果必须与项目主持人立项申报时填写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

3.一般理论性研究,鼓励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教学和管理实践性研究项目除研究报告(或论文)外,同时还需提供与成果直接相关的过程性材料。

4.项目组提供的结题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和必要的附件(如开题报告、阶段性成果、密切相关的过程性研究资料,如项目立项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的复印件、研究过程数据的整理分析、检测工具的制定与使用等)。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题或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下。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6.没有参与中期评估与交流展示。

第十九条  结题程序

1.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对研究工作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撰写研究报告,形成最终成果,提交完整的课题成果材料。包括:最终成果和《结题鉴定书》(均需打印件一式3份、电子稿1份),必要的过程性材料一套。

2.《结题鉴定书》须经项目主持人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各单位还应由本单位课题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后报送区教科所。

3.教科所每年11月份受理研究项目的结题鉴定申请,在专家指导组认真评审的基础上,确定结项鉴定结果,上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批,于当年12月份发文公布鉴定结果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六章  成果的推广转化与应用

第二十条  成果评奖

1.区教科所每2年组织一次殷都区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参评对象为经区教科所批准立项和结题的课题成果,以2个年度申报立项课题总和为基数,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严格按照比例确定各等次获奖数量。

2.对获得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人员,区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优秀成果奖励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成果推广

1.适时举办全市综合性教研成果报告会、成果展示等活动。

2.对优秀成果结集出版,利用有关刊物和网络媒体宣传推广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3.在教育科研活动中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第七章  课题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每年进行总结表彰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不能按要求实施的课题,要及时予以撤并,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组自筹。

 


责任编辑:菅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