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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都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丧葬费申请办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3-04-01 10:15 来源:

                                               安阳市殷都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申请办理的有关规定

       一、为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领、审核、发放等业务办理流程,为群众提供简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和《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规{2021}6号),结合殷都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补助对象。

2022年1月1日以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发放丧葬补助费。

       三、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属地村(社区)办理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

       四、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死亡后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超过规定申领时限的(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超6个月);

(三)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

(四)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丧失中国国籍);

(五)对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死亡参保人员暂做封存管理;

(六)对于失联或失踪人员,继承人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申领丧葬补助费,超过失联或失踪人员最后一次认证通过有效时间的(6个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提出申请需要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二)死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反正面复印到一张、户口簿盖章户号页和本人页复印到一张);

(三)能够证明参保居民死亡时间的资料,需提供符合以下类别其中一项:

1、公安部门开具的带死亡时间的死亡人员注销户籍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3、盖有乡镇(办事处)以上级卫生部门公章并有医师签字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继承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银行卡。(身份证反正面复印到一张、户口簿盖章户号页和本人页复印到一张、银行卡与该卡账户人的身份证正面复印到一张)

       七、办理流程。

1、村(居)协办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确认无误后,协办员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2、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加盖公章后,将参保人申请资料上传和登记录入城乡居保系统,做社保关系终止系统初审。纸质资料分月整理归档留存。

3、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心对系统上的申请注销社保关系和领取丧葬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复核,随每月的待遇发放进行报盘支付。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心在核发丧葬补助费时,应根据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标准和注销养老保险关系时养老金发放等情况,据实结算。如果申领人多领取了养老金,应在其丧葬补助费中予以抵扣,抵扣后仍不足,则继续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予以返还,确保基金不受损失。





责任编辑: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