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及标准
一、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标准:一是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72元;二是城市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每人每月819元;三是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身体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每人每月75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每人每月333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每人每月667元。
三、说明:1、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2、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3、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