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条件、标准及程序
一、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二、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月人均低保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1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2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三、程序:首先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次乡镇办要在村居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民政局;最后区民政局对乡镇办提交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的,区民政局委托乡镇办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区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