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08月30日 |
殷政〔2021〕72号
殷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平台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推动我区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借款、担保等。
二、确因工作需要,国有平台公司之间需发生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须经主管县级领导批准;除此之外需发生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三、本通知之前,凡已经发生的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由各单位自行清查、清理,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发生借款、担保的,依法收回(偿还)或撤销;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收回(偿还)或撤销的,报经主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不按本通知执行,自行借款或担保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通知》(殷政办〔202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1年8月20日
相关解读:关于对《殷都区政府关于规范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