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高质量完成2023年省、市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区目标任务和殷都区重点民生实事各项目标任务,使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改革发展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区直各主要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对考核对象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督导督查。区委区政府督查局依法将省、市、区重点民生实事纳入集中督查内容,推动各项重点民生实事按时序进度顺利实施。
(二)月度通报。区直各主要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加强重点民生实事进展情况日常监测与调度管理,对工程类民生实事建立项目台账;每月形成报告(包括民生实事进展情况、当前落实工作存在的问题),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报发展改革委。
(三)年中评价。市直各主要责任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将于7月份对我区上半年工作进行部门年中评价,区相关责任单位要把工作做实做细,提前做好迎检准备。
(四)年底自查。年终考核时,各相关单位要对负责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自查结果由发展改革委收集汇总,并编制我区自查报告。
(五)核查认定。区统计局牵头组成核查认定组,结合《2023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验收标准》《2023年安阳市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验收标准》,按照《河南省2023年重点民生实事核查认定实施办法》《安阳市2023年重点民生实事核查认定实施办法》,对我区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联合发展改革委将认定结果报区政府。
第五条 严禁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在民生实事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挤占、挪用民生实事项目资金;
(三)因工作不当引发矛盾和问题,产生不良影响。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工作时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层层加码,不得随意增加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