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住房鉴定(评定)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开展房屋鉴定的工作程序。农村危房改造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区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无房户或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三、改造方式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原则上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
四、建房面积
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
五、补助标准
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1.维修加固每户不高于18000元;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每户不高于50000元;
六、申请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六类对象,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户籍、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组织专业人员对房屋危险等级进行鉴定(评定),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区住建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区住建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现场进行复查认定,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五)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镇村、农户等有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项目逐项验收,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六、补助资金发放
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要按照财政部门“一卡通”管理要求,首次拨付比例应不低于40%,支持其提前备工备料,加快项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剩余补助资金全部支付于农户一卡通。
政策咨询电话:0372--531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