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机关 |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12日 |
标 题 |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殷都区人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殷政办〔2023〕38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6月15日 |
殷政办〔2023〕38号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殷都区人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
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殷都区人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2日
殷都区人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全过程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全过程评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过程投资评审指区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运用专业技术等手段,从项目前期、项目实施、项目竣工结(决)算全过程进行审核和管理,是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的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依据工作职责与区财政局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全过程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全程评审,严格把关。
(三)协同配合,提高效益。
第四条 评审范围
(一)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
(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区级项目。
(三)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
(四)区级社会团体、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和不绝对控股但实际控制的投资项目。
(五)其他需要财政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评审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1.项目建设方案、绩效评估分析论证等前期文本。
2.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招标文件或实施方案。
3.委托代建项目招标文件。
4.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
5.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二)项目实施阶段
1.施工图预算。
2.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
(三)项目竣工阶段
1.工程竣工结算。
2.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二)指导和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关系。
(四)审核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职责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并依法依规对已评审项目进行复审。每年对区评审中心评审过的百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30%,千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50%,亿元以上项目全部复审。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工作,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根据区财政局的评审意见,组织、监督建设单位做好执行、整改、完善工作。
(三)审核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提供投资评审有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区财政局评审报告,做好执行、整改、完善工作。
(三)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项目前期阶段评审
(一)项目立项预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须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就项目实施主体、筹资模式等方面进行评审,商区发改委后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评审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前期文本评审。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发改委审批,同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就定额或指标套用、资金筹措方式、还款能力、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等内容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抄送区发改委。
EPC招标、委托代建和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报送区财政局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阶段评审
(一)施工图预算评审。项目招标前,主管部门将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前期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评审。区财政局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的依据。未经区财政局评审,项目不得招标。
(二)概算内工程项目的调整变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组织施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和变更建设内容。因工程技术设计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和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应编制预算调整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评审的依据。
1.单项变更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累计变更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不超合同金额3%(不含3%)并控制在概算金额内,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五方)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主管领导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后予以变更,并报财政局备案。
2.单项变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累计变更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不超过合同金额3%(不含3%)并控制在概算金额内,五方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主管领导报区长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评审后予以变更。
3.单项变更在50万元以上,项目累计变更在100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金额3%并控制在概算金额内的,五方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主管领导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区财政局根据研究结果评审后予以变更。
(三)概算调整评审。经区政府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概算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评审。未经区财政局评审并经区发改委批复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投资概算。具体概算调整严格按照《安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阶段评审
(一)竣工评审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交付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的编制、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竣工结算评审。符合竣工条件并经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评审。区财政局在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1个月内予以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先审核、后批复,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评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1.区财政局评审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范围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国家的项目决算。
(2)区级社会团体、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国有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 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区财政局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2.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范围
未纳入区财政局评审、审批范围的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复,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在项目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财政局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暂停拨付项目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并收回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全过程评审中,造价协作机构应加强评审质量和时效的管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协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应解读:关于拟制定《殷都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