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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民政局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3-21 11:38 来源:

安阳市民政局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民文〔2021〕9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2021〕11号),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强化县级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实现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减少审核确认层级,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流程,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及时高效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2021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将城乡居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县级民政部门是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负责制定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的工作方案、操作规程、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收入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做好资金监管。负责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审核上报的大额临时救助进行确认及资金发放。做好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定期检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宣传和信访等工作。

2.乡镇(街道)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

辖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采集上传、审核确认、公开公示和信息数据报送,按月将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名单提交至县级民政部门等。负责做好救助档案管理,救助档案一户一档,按照“谁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做到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准确完整。负责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复查复核、定期核查、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

3、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无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优化简化程序

1.受理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或个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审核确认。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乡镇(街道)提交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确认为救助对象并同时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与初审意见一致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确认。民主评议结果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乡镇(街道)不予确认,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报县级民政局备案。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不变。

3.规范管理。根据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根据复核情况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等低保边缘人口,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是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新型发展格局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成立相应的县(市、区)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局委主管领导和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标语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使更多困难群众知晓政策内容,了解工作流程。

(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坚持权责一致,针对下放的审核确认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审核确认权调整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据《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2021〕11号)有关规定,镇(街道)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量,及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提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明确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由专人负责,定岗定责,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三)做好衔接、规范管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暂时保持不变,乡镇(街道)每月将救助对象发放台账报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提交同级财政局审核,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街道)当月低保、特困对象新增或退出较大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启动监督调查机制,防止脱保、漏保问题发生。

(四) 严明纪律、注重实效。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工作机制,县级民政局要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加大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对关系保、人情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或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周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