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见附件),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同时废止。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重点从“裁量情形、裁量程序、裁量基准、裁量监督”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
其中在“裁量情形”部分,该规则对从重、从轻、不予、免于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相关内容摘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