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统计法律制度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五个层级的制度文件构成。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三、统计地方性法规
统计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规章
统计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一般以国务院部门令或地方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五、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统计部门规章外,国家统计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其效力低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规章,如《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各省(区、市)统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也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责任编辑:张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