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豫应急办〔2023〕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精准化管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依据应急管理部或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应急管理部或省应急管理厅未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市应急管理局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配套的定级标准,在全市开展企业三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标准化定级部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为企业二级标准化定级部门,安阳市应急管理局为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的组织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作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定期向市局各相关科室呈报受理情况、参与现场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的评审。
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组织单位、有关专家共同组成现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企业现场查验评判和材料审核把关及相关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自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并上传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如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标准化建设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申请
申请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向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申报的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
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通知组织单位组织评审,现场评审组设置组长一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的实施,现场评审专家数量应为3-5名。专家中应有与所评审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评审专家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现场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经组织单位报定级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和组织单位。
现场评审期间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定级部门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处理,此次评审不通过。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
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无异议后,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组织单位全力协助配合。
五、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以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定级理由。
第十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资料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有效运行;
(十一)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供的材料及标准化自评报告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或申请材料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已经应急管理部门定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超期申请复评的,按新申请定级企业进行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12个月内未受到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者未受到两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六)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七)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撤销。定为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在定级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以及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奖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定级。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三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监督执法检查频次(市级及以上专项督查检查除外);
(二)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四)支持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六)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七)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三级及以上等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八)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三级及以上登记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第十五条 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公正、公平的开展评审工作,对做出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发现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不再使用。
第十七条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或一年内参与被评审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服务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接受线下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安全生产标准化之前相关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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