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负责人签批。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责任人签批。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向殷都区辖区内各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 2. 审查阶段责任:检查组现场检查,对养老机构的基本运营情况和基础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养老机构作出审查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现场给予整改通知单,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