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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8-08 12:12 来源:

殷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行政检查事项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4.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5.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开展消消防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二、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

    殷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安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4)》、《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4)》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工作。


责任编辑:郭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