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规划实务考试中,有一些需要考虑的点,概括一下就是一主二标三个三,四基五产六保护,七灾八调九政策。一、主体功能区
- 以前按空间分类: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禁止,限制开发分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 按功能分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地区
- 农产品主产区 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 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城镇化开发。
开发矿产资源、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都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空间范围之内。(面上控制、点状开发)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区的面积。5.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工业用地过大、开发区面积过大、20平方公里的工业园6.大规模高强度城镇化连片扩张、新增城镇、县域总人口大规模增加
二、指标
约束性指标
空间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有量、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林地保有量、基本草原面积、湿地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预期性指标
建议性指标
1指标计算
国土开发强度=建设用地总面积(已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区域总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村庄面积
2指标定性。
(1)水资源年降水量400mm以下为干旱、半干旱。人均水资源量3000m³以下为缺水,1000以下为重度缺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非金属矿采选业、电力 热力、纺织业、造纸业、有色金属、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油加工一个地区国土开发强度超过30%已经是警戒线,超过该强度,人的生存环境就会受到影响。低于80%,空气质量就不行。不宜大力发展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
3约束性指标
其中空间底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有量、林地保有量、基本草原面积、湿地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其中空间底线有用水总量、建设用地总面积、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其中空间结构与效率有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
4城镇化率
城镇化率与人口无正相关关系,与限制发展区无正相关关系。
5常住人口规模
影响人口增长的因素:现状趋势、政策(生态移民、限制开发)、产业、上位规划(城镇体系)、环境约束(水、地、自然条件)
三、三区
农业发展空间--重点保护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草地,沿海要合理安排集约化海水养殖和现代化海洋牧场空间布局城乡发展空间--明确城镇体系的规模等级和空间结构,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改善可达性,构建城乡生活圈。
四、三线
(一)耕地
1.耕地的定义
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者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米,北方宽度《2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2.耕地保有量
3.非农化
农业功能变为绿化、景观、生态、建设等功能。地类未依法改变。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宽度不得超过5米,县乡道不得超过3米。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4.非粮化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开发粮食生产、特别是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姬饲草蓼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生产和食用农产品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
补充耕地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开垦耕地。禁止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对于主要以抽取地下水灌溉的区域,不得实施垦造水田项目。2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 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
- 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重点沙园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二)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
(三)生态保护红线
1、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2、划定:哪些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经评估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雪山冰川(冰川及永久积雪)、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生态系统。
3、分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
4、分区管控规则
非农化的要求。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2)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分为两类:国家重大战略项目、10类有限人为活动)(3)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5、10类有限人为活动:旅国修防线,他民勘古树。不视为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3)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征求林草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6.确定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视为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不涉及填海用海的---不调整生红,只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涉及填海用海的--出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生红调整方案+海域海岛申请。
7.严格调整程序
(1)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2)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3)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自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省自+相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8.土地综合整治可以增补生态保护红线、不算调整。
9.生态保护红线与耕地、永农的关系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2)在确保对生态功能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前提下,可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连片图斑不小于5亩(山地丘陵可按不小于3亩)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调出生态保护红线,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责任编辑: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