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对我国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控目标,构建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制度框架,立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贮存运输监管、寄递配送安全、网络食品新业态治理到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等八大重点环节作出系统部署,通过厘清部门权责、健全协同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为实施全链条监管提供了行动指南。
如何将全链条监管的制度要求转化为法治化实践,以法治思维破解监管协同难题、以法治方式筑牢安全防线,已成为新时代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推进更高水平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刻把握“四个最严”的核心要义,立足食品安全治理的系统性、复杂性特征,系统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运行稳定的全链条协同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这既是回应人民群众对“舌尖上的安全”迫切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路径。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全链条监管的发展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提供了根本遵循。推进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建设,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切实将“四个最严”要求贯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全程性和有效性。 一是坚持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全链条监管法治进程。坚持和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根本保证。推进食品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的关键在于更密切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职、部门监管协同、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对食品安全重点领域、敏感问题的统筹调度能力,确保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坐标,聚焦突出全链条监管的防控重点。在食品安全领域推进全链条监管,必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作为出发点和坐标系,着力避免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变成“撒胡椒面”“摊大饼”式的平均监管。民有所呼,政有所应。全链条监管就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风险,提升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精准性、回应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满足感和获得感。推动全链条监管重心向食品安全风险突出、隐患集中的薄弱环节聚焦和延伸,强化源头种植养殖与食品加工、食品运输与存储、餐饮制作与服务等关键食品安全环节的监管力度,提高对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水平。 三是坚持协同推进、系统集成的法治思维,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体制机制。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树立统筹协调、系统集成的法治思想和观念,要求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协调整体与局部、发展与安全、效率与规范等多种关系,防止监管碎片化和责任空转。食品安全责任链条长、责任主体多且风险隐蔽复杂。任何单一环节失守,都可能引发外溢性强、影响范围广的系统性风险。必须牢固树立系统思维,推动各监管职责形成全链条式的紧密衔接。贯彻全链条协同监管理念,本质上是对传统单点式、部门化监管模式的结构性调整。打造系统集中的监管格局,促进监管职责在不同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为全链条协同监管提供系统化、整体性的制度支撑。 四是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提升全链条监管的制度刚性与治理实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根本遵循。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链条监管,必须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执法监管机制完善和责任追究制度运行紧密衔接,形成首尾贯通、环环相扣的法治运行机制。惟其如此,才能将“四个最严”要求与全链条监管充分结合,促进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嵌入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使其真正具备稳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直面食品安全治理现实问题,推动全链条监管高质量落实 我国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已走向制度化运行,但在监管协同、风险覆盖、责任衔接、法治保障与多元共治等方面,还有一些需要弥补的间隙。 一是全链条监管部门协同机制有待完善。由于食品生产、交易等环节具有复杂性,食品安全监管的职权分配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行政机构。部门分工的精细化虽然有助于明确管辖责任、发挥专业优势,但也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实践中,食品治理各部门在信息共享、风险交流、执法协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障碍。食品安全执法标准不统一、监管间隙、管辖重叠等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全链条监管的整体性、一致性。 二是全链条监管的制度体系在散装液态食品运输监管、新食品业态监管方面还存在“缺环”“短板”。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冷链物流、跨区域转运等运输环节是食品安全风险的高发领域,但因涉及多部门职责也容易产生监管间隙。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直播带货、预制菜、“三小”食品等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快速发展。这些新业态不完全适应传统以实体经营场所和线下检查为中心的监管模式。新业态与旧监管模式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影响了全链条监管的完整性。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行刑衔接机制运行有待加强,违法责任追究裁量规则仍需细化。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仍存在标准不一、程序衔接不紧、证据规则差异明显等问题。其中,一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未能依法进入刑事追责轨道,削弱了“四个最严”要求的制度权威。而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职业打假人举报等问题则反映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精细化不足,不利于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治理的信任与预期稳定。 四是多元主体参与全链条监管的机制有待完善。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网络平台及其入驻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自我规制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未能有效转化为企业的实际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渠道相对有限,社会力量在风险研判、信息沟通、协同治理和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嵌入全链条监管是“部门主管”走向“协同共管”的关键一环,其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夯实食品安全法治根基,优化全链条监管体制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筑牢法治基石,以制度化手段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组织体系完善、监管规则优化、责任机制健全与共治路径拓展。通过系统施治,推动全链条监管由“形式上的流程闭环”向“实质上的效能闭环”转变,切实提升监管体系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一是以统筹协调为导向,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协同运行的体制机制。需进一步明确全链条监管的牵头主体与协同规则,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通过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统筹职责、协调权限和运行程序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要求强化协调机制效能。需以制度形式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风险会商和执法协作的常态化运行,推进现有信息系统资源整合,统一食品安全风险识别标准与执法尺度。考虑食品安全形势动态变化的特点,应定期对监管部门职责边界进行动态梳理,围绕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流通、运输、消费等关键环节,明确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及其责任方式,对监管边界模糊、责任存在争议的领域及时研判定性,防止出现监管空白,最终推动形成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闭环高效的全链条监管责任体系,切实提升监管协同性与有效性。 二是以风险全覆盖为目标,补齐食品运输与新业态监管的制度短板。针对食品运输环节和新兴业态监管薄弱的问题,应从风险治理的角度重构全链条监管的制度设计。首先,在食品运输领域,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将散装液态食品、冷链物流、跨区域转运等高风险运输活动纳入统一、可追溯的监管框架,强化运输过程中的记录义务、温控要求和责任追溯机制,防止风险在链条中“隐形转移”。202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针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进行了修正,问题导向鲜明,有利于进一步补齐制度实施的短板。其次,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直播带货、预制菜等新业态,应推动监管规则由“场所导向”向“行为与风险导向”转型。通过细化平台责任、强化数据留存与风险预警义务,提升监管部门对新业态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与响应能力。与此同时,应注重监管工具的现代化运用,加强“互联网+AI监管”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全链条监管的支撑,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制度对新型风险的适配性。 三是以责任法治化为重点,健全食品安全行刑衔接与裁量规范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针对行刑衔接不畅和责任裁量失衡的问题,应以责任法治化为抓手,完善行刑正向衔接、刑行反向衔接机制,体系化构建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一方面,应进一步统一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规则,通过制度文件明确“涉嫌犯罪”的认定门槛和移送程序,减少因标准不一导致的责任落空或责任错位,确保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依法受到应有惩处。另一方面,应持续推进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精细化建设,围绕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风险程度,科学设置处罚幅度,防止简单化、机械化适用法律。通过规范裁量权运行,既体现“四个最严”的制度刚性,又避免“小过重罚”“过罚失衡”对治理公信力的“侵蚀”,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中惩戒功能与规范功能的协调统一。 四是以多元共治为核心支撑,推动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向协同治理深度转型。针对当前多元主体参与度不足、治理合力尚未充分形成的问题,需通过制度化建构打破单一治理模式局限,实现从政府主导监管向多方协同治理的系统性转变。其一,需切实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重点聚焦网络交易平台、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关键主体,推动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制度实质性落地,明确岗位职责清单与考核评价标准,建立责任追溯与惩戒机制,构建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要求的责任闭环。其二,需拓宽公众参与全链条监管的有效路径,持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风险交流体系与举报激励制度,搭建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渠道,优化举报线索核查流程与奖励兑现机制,同时依托社区宣传、科普教育等形式提升公众风险识别能力,充分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逐步构建政府精准监管、企业自律约束、社会广泛监督三位一体、协同发力的食品安全共治新格局,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