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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2-05 16:48 来源:殷都区教育局

殷都区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2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5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6

第五章  采购管理制度 12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21

第七章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6

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31

第九章  财务管理决策机制 31

第十章  附则 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殷都区教育局(包括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下同)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各项财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注重绩效;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严格收支,科学规范;量入为出,厉行节约。

第三条 单位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计财股具体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决)算、经费支出、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等业务的管理、核算、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收支平衡、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运用零基预算理念,结合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财政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以及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论证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编制预算。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审批。

第六条 预算批复与公开。部门预算经财政批复后,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第七条 预算的执行。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是各自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的实施方案、绩效目标、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按时组织实施,根据序时进度做好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八条 项目预算的追加或调整。经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或调整。但属以下特殊情形,确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计财股审核经局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履行预算追加或调整审批程序。

(一)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专项工作、重大应急项目;

(二)因财政事业发展确需当年追加或调整的预算项目。

第九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要求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落实和加强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形成“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事前绩效评估。在预算编制环节,各项目申报部门要对新增特定目标类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财政支持方式科学性和预算编制合理性等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计财股负责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程序报财政审核。

(二)绩效目标管理。在预算编制环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绩效目标”的原则,各项目申报部门按照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和编报项目绩效目标,提交计财股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计财股按要求汇总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提交财政局;根据财政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提交。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预算执行中绩效目标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三)绩效运行监控。在预算执行环节,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计财股、各项目申报部门要定期收集绩效运行信息,运用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计财股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工作,在汇总分析各业务部门绩效监控结果的基础上形成单位绩效监控总结报告,按要求时限报送财政

各项目申报业务部门负责开展项目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对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管理上存在较大问题、部分绩效指标可能无法完成的,各项目申报业务部门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避免资金沉淀。

对全年绩效目标预计无法实现、项目进度或资金执行率严重偏低,或对部分绩效指标设置不合理、主要绩效目标设置过低或与资金不匹配,导致预期资金结余较大的,计财股应申请调减该项目当年预算,督促指导项目申报业务部门于下一年度完善绩效目标和预算编报。

(四)绩效评价。严格按照财政局绩效评价最新规定及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对上一年度预算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重点项目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根据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各业务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计财股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负责审核业务部门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总结报告;负责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并形成总结报告;根据财政局确定项目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业务部门并督促整改;负责按照评价结果,安排调整业务部门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

项目自评业务部门负责拟定自评方案,根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收集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等数据资料进行项目绩效自评;负责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的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和说明,形成自评报告报计财股复核;负责配合重点项目评价和部门整体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和整改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种收费、罚款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权限内进行,不得使用非财政统一票据,严禁坐支、挪用、私分。

第十二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缴入国库,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严禁在国家规定收费范围外乱收费,严禁将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缴入工会帐。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计财股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勤俭节约办事,严格各项支出管理。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规定,在预算范围内按业务发生进度均衡使用。

第十六条 人员支出管理

人员支出含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各类津补贴必须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自立名目发放津补贴。人员支出均需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方可发放。发放标准及扣除标准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计财股应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七条 办公费支出管理

提倡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限制或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倡导办公用品共享共用、节约使用,控制报刊书籍订阅数量和图书购置数量、范围,除政策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得“一人一书”免费发放书籍。

第十八条 印刷费支出管理

推行机关事业单位无纸化办公,除涉密敏感文件外,最大化减少纸质文件。严控纸质文件资料印刷数量和分送范围,压减纸质文件、书籍编纂、资料汇编、书画影集等的印刷支出,确需纸质印刷的应尽量采用双面打印,使用纸张定量为60—80克/平方米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不得使用铜版纸印刷;除个别图表插页确需彩印的,原则上不进行彩印。

第十九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

业务部门应统筹整合地点相同、对象重叠、内容相近的检查、考评和服务等日常公务出差活动,从严控制同一事项出差人数、频次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抽调人员参加专项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一般应由人员所在单位负担解决,不得由牵头单位以专项活动的名义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拟出差人员在出差日期前填写《出差审批表》,明确出差人员、地点、事由、时间和交通方式等信息。主管领导签字,由主管领导报局长审批

要严格遵守《殷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殷都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殷财〔2019〕69号和《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殷财【2024】97号)等文件规定。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经办人要将同一批次出差人员费用进行汇总一事一报,严禁同一出差事项多头报销,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原则上按主要业务确定牵头部门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手续,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搭乘便车无交通费必须写情况说明,领导签字盖章。

短途出差,往返时间在工作时间半天以内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得领取伙食及交通补助确有必要且经主管领导批准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按规定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文件显示只有交通费自理的外出培训和差旅,原单位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原公杂费和伙食费补助(实际产生交通费的,如公共汽车或地铁可以凭票据报销,出租车不报销)。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

公务接待费实行零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

要加强各类会议统筹管理,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视频会,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各业务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会议计划报办公室备案,预计会议支出的需编制会议费预算。

举办会议应首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内部会议室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原则上选择在下属学校大型会议室举办。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殷都区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会议各项开支。

会议不得发放文件袋、笔记本、笔等各类办公用品和宣传品、礼品、纪念品、洗漱用品,从严控制纸质会议材料数量,页数较多的一般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审批备案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支出管理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全局统筹管理,避免相同类型培训交叉、重复,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原则上不得一事一培训或一事多培训,一般应采取网络视频形式开展培训,严控线下培训数量,落实培训对象下训一级要求,原则上不举办出培训。在培训计划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提倡将培训方式由“走出去”调整为“请进来”,尽量安排在办公区域举办。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列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业务部门将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以及培训绩效目标等)报教育教研中心汇总编制本单位培训费预算,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报级财政审批。

培训费开支应在当年预算内,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培训结束,由主办业务部门填写费用报销单,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手续、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等原始凭证及时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管理

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按照《殷都区财政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统一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平均车辆运行成本不得超出财政规定的支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委托业务费、劳务费支出管理

严控委托业务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及职责范围内应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委托外单位实施,不得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和支出。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外的服务事项。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服务项目,细化采购需求,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定价规则等编制政府采购服务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适合以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现象。

聘请专家授课、评审、审计等个人提供的一次性劳务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由劳务提供人提供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支出审批管理

支出审批按照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财务审核局领导签字的会签流程执行。原始凭证由财务按岗位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支出予以确认报销。

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其他不予报销的情形如下:

1.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

2.发票填写错误的(如大小写不符,涂改伪造);

3.发票印章不全、模糊不清的;

4.发票填写项目与经营范围、实物不符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套开的发票、发票注明不准报销、过期作废等)。

发票抬头信息原则上是安阳市殷都区教育局,局属二级机构(安阳市殷都区教育教研中心、安阳市殷都区教育发展保障中心、安阳市殷都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安阳市殷都区学生资助中心)办理业务时确实无法开具抬头为安阳市殷都区教育局的发票,可以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开具发票,按流程审批方可报销

经办人员在报销前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确认发票真伪,电子发票电子版要及时交给计财股保存备案,并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等原始凭证,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需取得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收据(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由经办人写明原因、按流程审批方可报销。

严格印鉴和票据管理。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印鉴章由会计和财务负责人分别保管,票据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严格公务卡结算管理。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凡属强制结算目录明确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如有特殊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附情况说明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审批方可报销。

取消现金结算方式。对于发放个人的奖金、补助、抚恤金和劳务报酬,应直接划转奖励、补助及抚恤对象和劳务提供者的个人借记卡,不再通过现金支付。

第五章  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工程项目达到60万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为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标准

项目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项目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招标方式由业主确定,并经行业监督部门、主管副区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

一、编制采购预算

(一)先预算后采购。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二)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市场价格行情和相关预算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且采购预算编制符合过“紧日子”的要求。

2.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数量和金额等要素列示明晰、准确,并且符合所属项目支出内容要求。

3.符合资产配置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

4.常用配置标准以外、具有专业采购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项目说明中概述采购理由、预算依据(拟定单价和总价的依据)和配置标准(规格)等情况。

(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按照殷都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一揽子公开本单位本年度的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需要提前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项目,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不需要公开采购意向信息。

二、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需求调查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形成书面的需求调查结果,并将调查结果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当主动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具体包括:支持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创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采购人应当通过预留份额比例、评审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措施,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要求。

(三)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及其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四)采购需求确认。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调查结果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超标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应当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五)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应当形成书面的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可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采购人确定纳入审查范围(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项目,根据规定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的,应当在审查通过后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

三、采购执行

(一)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对于长期服务(货物)项目,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3个月向采购代理机构申报新一轮采购,确保新旧合同期限前后衔接。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人应当综合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代理业务领域、社会信用等因素,从河南省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并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明确选择程序、委托规则等事项。采购人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三)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除网上商城直购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招标或者单一来源)实施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按照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形成报告,再按相关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网上商城是为采购人提供的日常零星采购服务平台,鼓励采购人使用,采购人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和价格对比,对网上商城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发现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高于其它平台或商家的,参照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可按照满足需求、低价优先原则从网上商城外采购。

(四)编制或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人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确保采购文件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全面反映采购需求、符合项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评审标准合法合规、明确量化,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按照法定时限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或者提出书面异议。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并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言论。

(六)评审专家抽取及使用。进玚交易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七)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八)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渠道和时限,以及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等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原则和程序,对拟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涉密和敏感事项不外泄。

(九)质疑答复和监督检查。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采购代理机构转送的质疑后,应当根据质疑事项自行或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客观、公正。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四、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及备案。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签订

后,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开和备案,公开及备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禁止转包和规范分包。政府采购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采购人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根据项目需要,采购人可以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时还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

(三)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包括采购人自身原因以及政策变动、规划调整等外部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细化和明确对供应商补偿救济的情形、标准、程序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对赔偿或者补偿金额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国家赔偿、诉讼等方式依法解决纠纷。

五、履约验收及付款

(一)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采购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三)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档案保管责任。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电子文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行政裁决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自行采购

(一)无预算,不采购。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提前规划。所有采购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需明确阐述采购理由、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预估数量和金额。对于金额重大或涉及重大利益的采购项目,按照三重一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完成内部审批后,填报《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表》,与采购申请一并按程序报送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二)自行采购的方式

1.1万元(含)以下执行简易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通过比价或议价方式直接实施。需确保价格合理,并通过内部审批。

2.1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自行组织询价采购。由采购单位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自行组织三方询价,基于符合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存档。

3.3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由其组织三方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确保询价过程规范、公正,形成合法合规的采购档案。

4.10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必须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或邀请招标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三)自行采购的资格审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对自行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等。资格审查的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四)自行采购的程序。自行采购项目遵循简易、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需求特点简化程序和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自行采购的其他事项。自行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付款、档案管理等,采购人遵循简易、高效的原则,参照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 资产管理

一、物品出入库管理

局机关各业务部门日常办公用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等物品的采购领用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物品的管理按照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采购、保管、领用和收回实行专人负责,做到购置手续完备,进出登记清楚,定期清点、核查及时,账物核对相符。

购进物品要做好登记入库工作,按照购货清单认真清点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办理入库手续。物品领取时,经办人员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仓库保管员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建账、统一登记、统一调配、统一核算。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各资产使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物资产与无形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业务部门资产管理。

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配电室、通信设施、视频会议室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 资产配置使用

编制年度预算时,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固定资产配置审批表》计财股结合整体资产存量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汇总,在资产配置标准内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

配置资产要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职无关的资产;暂无配置标准的,要从严从紧控制。

办公室要统筹全局资产使用,加大闲置资产调剂力度,对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需使用资产的,优先利用单位存量资产调剂解决;仍存在不足的,申请采购资产

资产配置申请经批准后,由计财股配合相关业务股室按照采购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并组织资产的验收、入库,完成资产的入账。

业务部门按照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台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上缴、内部调整人员变动时资产的清缴等工作。

业务部门要妥善保管好固定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等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人员退休或调离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清点并保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三十 固定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一、管理职责和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对外投资、担保、呆账等货币性资产报损,由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一般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处置,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向财政部门备案。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资产处置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报。

1.单位内部处置意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内部研究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2.准备申报材料。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1)资产处置申请相关文件。

2)内部研究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3)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进行抽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关于对xx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批复给下属单位,不同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返回下属单位。

(三)财政局审批。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批。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抽查核实,审批同意后将批准文件及《关于对xx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批复给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主管部门。

(四)报废资产处置。按照规定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相应履行完成审批手续后,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处置资产。

(五)资产处置相关税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账务核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按照《xx(单位)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请示》或《xx(单位)申请固定资产处置的函》《关于对xx(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和固定资产处置残值变价收入上缴财政票据一同上传信息系统核销相关资产账务,并按规定调整财务会计账务信息。

(七)报废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 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应当实行处置资产内部公示制度

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处置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私放、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单位领导班子会是单位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二)审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三)负责审定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五)负责相关审批报告向上一级审查单位的报批;

(六)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三十六 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

(二)根据已经批复的预算或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书编制实施方案;

(三)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四)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问题的监管;

(六)对已建设完毕的资产,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七)对照设计蓝图的要求、建设项目合同的规定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三十七 项目立项

(一) 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申报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单位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

(二) 单位领导班子会研究通过后,属于财政预算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通过后纳入预算管理,组织实施。

(三) 建设项目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可以在全年预算资金允许的范围内,由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报有关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班子会审核后,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 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申请理由及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总体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采购方式,建设项目总投资及预算支出明细(预算明细要列明测算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组织实施

(一) 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实施。

(二) 采购、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流程等相关规定。

(三) 完成采购、工程招投标后,应根据《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合同审批手续,签订经济合同。

(四) 合同中的付款进度应与建设项目计划实施进度相匹配,建设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30%。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工程价款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清算。

(五) 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和质量标准推进建设项目建设,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提请单位领导班子会决策后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六) 建设项目须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建设内容,严禁建设计划外建设项目。

如确需调整,须及时按照要求上报审批,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 建立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应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定期报告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三)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按照竣工决算中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人员共同提交并签字确认,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据此登记实物台账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人员据此完成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控制管理

(一)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及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在确保建设项目实施效果的情况下,按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如建设项目进度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资金安排。

(二)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尽快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概算)及批复文件;

2.招投标文件;

3.工程施工合同、设计、监理等合同;

4.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验收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7.工程财务决算报表;

8.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财务资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

(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建设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建设项目资料,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部分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监察、财务和审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建设项目实施后,及时对建设项目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如未实现绩效目标,须说明理由,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十三 采购货物、服务、工程以及其他重要经济往来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十四 合同或协议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十五 合同签订前,付款条款需征求办公室财务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外聘法律顾问介入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

四十六 正式合同签订后,各业务部门应对签订的合同及时整理,报办公室登记合同台账,按照合同保存的期限归档保存。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财务管理决策机制

四十七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内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十八 财务管理集体决策事项包括:

1.年度预算方案、项目预算追加;

2.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3.固定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4.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房产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的报废、核销,以及局机关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

5.未列入预1万元以上物、服务采购,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修缮项目;

6.学前资金、薄改能力提升资金、综合奖补资金、长效机制资金、学生资助类资金等上级下达的需要进行分配的专项资金;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事项。

   

第四十 工会经费及党费的管理分别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机关党委负责制定并具体解释。

五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殷都区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本制度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如与中央、省、市和财政、审计等部门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菅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