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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5-12-16 16:36 来源:

  第一条根据《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殷都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安阳市殷都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广电,体育,文物,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文化,广电,体育,文物,旅游公共服务和体制改革,提高我区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行全面健身计划,统筹推进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调整优化竞技体育项目结构,加强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

  第四条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全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体育,文物,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全区重点公共文化,广电,体育,文物,旅游设施建设,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公共体育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图书馆(室),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中心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承办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五)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六)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全区运动员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组织举办全区综合性运动会;支持体育彩票的发展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七)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八)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区文化艺术经营,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上网服务营业机构,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九)组织和监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负责全区重大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指导全区旅游产品开发,培育和完善全区国内外旅游市场;监测全区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负责全区国际,国内旅行社及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执行情况;对全区导游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导游活动。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文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项目;负责全区文物调查,勘探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文物,博物馆,文物经营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区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做好全区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及申报,负责全区文物事业统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编制全区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十三)指导,协调,推动全区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推动全区文化,广电,体育,文物保护,旅游对外交流活动,组织全区重大文化,重大宣传,体育赛事,旅游推介等活动。

  (十五)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六)指导,推进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旅游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七)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执法监督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办理区人大,区政协交办的议案,提案;负责全区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旅游统计工作,审核公布全区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旅游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负责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对全区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旅游行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

  (二)人事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培训等工作;负责制定财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各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负责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监管;负责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编报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

  (三)公共文化股。拟订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工作;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或者维修等项目;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周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审批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工程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负责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指导,检查全区文物安全保卫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违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党组织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勤编制暂保留1名。

  第七条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