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殷)应急罚〔2025〕大队-05号
被处罚单位: 安阳县XXXXX机械厂
邮政编码 455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XXXXX3XM
地址 安阳县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XX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电话 139XXX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对安阳县XXXXX机械厂(普通合伙)生产车间特种作业人员郭XX存在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跟据2025年6月5日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来电人反映殷都区XXXXX机械厂有两名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应急管理局前往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9日对安阳县XXXXX机械厂(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特种作业人员郭XX存在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证明来电人实名举报安阳县XXX液压机械厂(普通合伙)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
证据二: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电焊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企业性质,企业主要负责人、电焊工人身份认证等问题。
证据三: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生产车间特种作业人员郭XX存在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生产车间特种作业人员郭XX存在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26条裁量阶次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2页 第1页
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A等次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特种作业人员郭XX存在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安阳文峰西路支行(安阳市殷都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 257202244358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殷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阳市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共2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