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522执恢16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522执恢1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位于安阳县水冶镇人民路南头路东2号楼1单元3层房产一套过户至靳晓青名下。
现靳晓青来我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我单位无法收回该房产证(房屋所有权SY00003236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SY00003236号,现公告作废。
殷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