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安阳市殷都区爱民童欣幼儿园等社会组织(见附件)连续两年以上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未参加年检,上述社会组织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安阳市殷都区爱民童欣幼儿园等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安阳市殷都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殷都区民政局领取《安阳市殷都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上述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起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撤销登记的安阳市殷都区爱民童欣幼儿园等社会组织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