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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发布日期:2026-07-17 15:40 来源: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1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822号)

第一章 总则(第1-13条)

1. 立法目的:有效预防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生态安全。

2. 适用范围:我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

3. 工作方针: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扑救、快速联动。

4. 管理体制

-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全国,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林草、公安、消防救援分工配合。

-各级政府对辖区防火负总责。

5. 基础保障:防火基础设施、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防火科研、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常态化全民防火宣传教育。

6. 激励机制:对防火、扑火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14-33条)

一、规划与队伍建设

1. 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分级编制防火规划、应急预案;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

2. 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工矿、景区必须建立防火管护队伍,配齐灭火机具、蓄水池、防火通道。

二、日常硬性要求

1. 防火区、防火期制度:划定重点防火区域;每年划定固定防火期,高温干旱时段发布高火险管控期。

2. 野外用火禁令:防火期内,林区、草原严禁烧荒、上坟烧纸、野外吸烟、野炊、烧秸秆;确需生产用火,必须县级审批,落实防护措施。

3. 高危活动管控:林区爆破、实弹演习、工程动火需专项审批;油气管道、电力线路、工矿企业定期排查火灾隐患。

4. 监测预警:建立卫星、无人机、地面瞭望塔立体化监测;火险预警分蓝、黄、橙、红四级,红色最高,红色预警可实施封山管控。

5. 设施建设:统一修建防火隔离带、蓄水池、防火检查站、应急通讯设备;林区车辆、进山人员配备防火灭火装备。

6. 巡查检查:防火期全天候巡山护林;政府定期开展防火督查,对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消除风险。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第34-44条)

1. 报警义务:任何人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经营主体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处置并上报,可越级上报。

2. 重大火情上报标准(必须直报国家指挥部)

- 森林过火超100公顷、草原过火超5000公顷;

- 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以上;

- 威胁村镇、油气、铁路、军事设施;国境线附近火情。

3. 火场统一指挥

- 设立前线指挥部,政府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救援设专业指挥,所有救援力量统一调度。

- 扑救优先疏散群众,严禁老人、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直接进山灭火,未培训群众仅能辅助后勤。

4. 应急处置权限:政府可交通管制、开设隔离带、征用物资车辆、应急取水;火灾扑灭后必须留守人员看守火场,验收无余火方可撤离。

5. 信息发布:火情统一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禁止编造、传播火灾虚假信息;跨区域火灾联动调配救援力量。

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45-49条)

1. 火灾分级标准

- 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3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

2. 事故调查:火灾扑灭后政府组织调查起火原因、伤亡、财产、生态损失,认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追责。

3. 抚恤保障

- 扑火负伤、致残、牺牲人员全额医疗救治、抚恤,符合条件评定烈士;

- 职工参与扑火,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统一配备扑火人员人身保险。

4. 生态修复:火灾区域限期植被恢复、林木补种,统计火灾数据逐级上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50-61条)

1. 经营单位未落实防火责任:责令整改,单位罚款2万—10万元,负责人罚款1000元—1万元;造成植被损毁责令补种恢复。

2. 违规野外用火、拒不防火检查、逾期不改隐患:个人罚款5001万元,单位1万—2万元。

3. 防火期违规爆破、实弹演练:罚款10万—20万元。

4. 公职人员追责:瞒报火情、处置不力、隐患整改不作为,给予政务处分;

5. 刑事追责:故意纵火、过失引发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触犯《刑法》放火罪、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阻挠灭火、谎报火警依法治安处罚。

 


责任编辑:李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