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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4 10:04 来源:审批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 53号

  

  各省辖巿、省直管县(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巿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巿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巿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组织学习有关内容,并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河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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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八)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示;

      (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

      在受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

      5.其它文件。

      (二)组成监督组

      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监督人员(至少一名安装专业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需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

      (三)制定监督计划

      1.监督组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遵循差别化监督管理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2.监督计划内容应明确监督依据、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内容;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内容;对工程资料的抽査内容,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内容;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人员的姓名、专业、资格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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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关负责人应对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督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遵循差别化管理原则,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

      1.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5)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7)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

      (8)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的资格;

      (2)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设计变更、拔术洽商文件情况,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的情况;

      (3)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质量责任人的资格、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保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执行情况;

      (4)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5)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包括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情况,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出具的质量自评报告情况;

      (6)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及见证取样的送检情况;

      (7)施工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

      (8)质量问题的整改及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9)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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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机构的人员资格、专业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

      (2)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验收情况;

      (4)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5)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出具相应监理评估报告情况;

      (8)监理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5.质量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的资质、计量认证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质保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

      (2)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情况;

      (4)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数据及结论情况;

      (5)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行为情况;

      (6)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以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的工程检测手段,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监督记录:

      1.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实体质量的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

      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复试报告及实体检测报告。

      3.突出抽查施工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

      重点抽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执行验收规范情况、验收结论等。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的资格、执行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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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验收组成人员及竣工验收方案;

      5.抽查施工资料;

      6.抽查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

      7.执行验收规范情况;

      8.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形成记录;

      9.发现有以下情况时,监督人员应责令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同时载入监督报告:

      (1)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

      (2)验收组织程序不合法、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验收中未执行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与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不相符的;

      (3)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的;

      (4)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不全的;

      (5)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6)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八)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报告由项目监督人员编写,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交备案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4.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情况;

      5.工程资料抽査情况;

      6.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及各责任主体违规违章行为的整改处理情况;

      7.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九)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监督人员负责收集工程质量监督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案、图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交,其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监督机构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工程质量 监督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I.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针划;

      3.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4.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5.工程实体质量抽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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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程质量抽测记录;

      7.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记录;

      8.工程资料抽査记录;

      9.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抽查记录;

      10.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II.问题的整改回复单;

      12.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13.工程复工通知书;

      14.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有关资料;

      15.工程质量申请行政处罚报告;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9.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案、图片、声像资料等。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釆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三)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局部停工;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录或建议行政处罚。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应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立网站,配置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内部局域网、硬件防火墙、国际互联网接入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相应的操作系统及各种实用性软件资源。

      (二)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等业务工作需要, 同时满足监督机构、人员的内部管理需要。

      (三)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立专职的技术管理人员。

      (四) 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倍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电子报表。

      (五)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2.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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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三年对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换证,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换证、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二)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

      省辖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 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暈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

      (一)各省辖巿、省直管县(巿)和专业监督机构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考核;

      (二)县级监督机构由所在省辖巿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对其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实地考核期间,考核组从各省辖巿级监督机构和县(巿、区)级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中随机抽取两项竣工工程(要求使用半年以上),两项在建工程(要求形象进度两层以上),对工程的实物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资料和监督档案等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三)社会评议情况:

      召开由业主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其做出社会评价意见;评议代表省辖巿不少于50人,县(巿)不少于30人。

      (四)内业管理情况:

      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大事故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等;

      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

      3.规范、标准、图集的存放;

      4.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

      5.投诉的受理、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档案保存。

      (五)人员管理、经费保障情况:

      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

      2.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情况。

      (六)机构设施情况:

      1.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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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息化建设;

      3.办公设施、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为“合格”;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者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考核会格的单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基本合格者限其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再次组织考核;首次考核率合格以及考核基本会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单位,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当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未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从事监督或监督中出具虛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三)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60%的。

      第十七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档案包括:监督机构考核审批表、监督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机构现场考核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近三年以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及质量管理意识。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省辖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科学历, 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 )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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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 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一)(二)条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并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未出具过虛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各省辖巿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做好监督人员考核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考核的程序为:资格初审、上报及复审,考试,岗位考核,公示、公布和发证。

      资格初审由各省辖巿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人员参加每年一次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教育培训情况;

      (二)监督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职业道德和规范监督执法情况;

      (三)监督人员的岗位履责情况:主要抽查监督人员的监督记录、工作记录及所监管工程的实体质量、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质量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并经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后,方可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三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包括:监督人员考核审批表、监督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人员相关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责令重组机构。

      第二十五条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侯凤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