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里镇殡葬改革工作奖惩办法
都里镇殡葬改革工作奖惩办法
一、工作原则与指导思想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我镇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行政村是本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分管村干部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提倡和实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推行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营造浓厚的殡葬改革工作舆论氛围。镇村两级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一封信、微信等渠道持续广泛进行殡葬改革政策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工作要求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树立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
(二)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域;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三)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非法占用耕地建坟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地用于墓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和拒绝缴纳罚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林地内毁坏林地建坟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河南省森林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和拒绝缴纳罚款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派出所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应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火葬;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其家属思想工作、敦促执行殡葬法规。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需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2.大操大办丧事的;
3.借办丧事收钱敛财的;
4.按规定应对遗体火化而不火化的;
5.违规进行土葬的;
6.干扰、阻碍执法活动的;
7.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
8.其它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根据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违规进行土葬的,取消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政策性补助;亡故人员及配偶、子女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取消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所在村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亡故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所在村党支部不是文明幸福星的,停止1年申报资格,是文明幸福星的,取消党支部文明幸福星,并对所在村主要干部予以诫勉谈话。
(七)镇殡葬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给全镇殡葬改革工作造成被动和影响的,追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八)殡葬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规殡葬行为,或借殡葬改革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核方式与奖惩措施
(一)为督促各行政村贯彻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镇政府每月通报排名,对连续三个月火化空白的村扣除村党支部书记、主管副职、包片村干部1个月绩效工资;对半年火化空白的村,扣除村党支部书记、主管副职、包片村干部2个月绩效工资,并由镇纪委诫勉谈话;对全年火化空白的村,扣除村党支部书记、主管副职、包片村干部3个月绩效工资,并依法依规追责。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给全镇殡葬改革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该村年度评优评选资格。
(二)为引导各行政村村民转变殡葬习惯,贯彻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对火化的普通群众,除免除村民火葬费用外,镇政府奖励该村村级经费2000元。对火化特困供养对象,除区民政补贴6800元丧葬费用外,镇政府奖励该村村级经费1000元;对死亡的特困供养对象未火化的每具扣除村级经费1000元,并取消丧葬费。
(三)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由相关部门和死者所在村(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1.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2.在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四)本办法由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