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都区都里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乡镇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镇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二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符合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三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选址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严禁破坏所在村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建设面积共计62.4亩。
第五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乡镇政府投资为主,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六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墓穴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 0.5㎡、合葬墓穴不超过 0.8 ㎡, 推广使用卧碑,立碑不超过0.8cm,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 50%。
第七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八条:必须服从公益性骨灰公墓的所有管理要求。
第九条:必须按要求指定按顺序下葬不得自选墓位,不同墓碑下葬区域不同。
第十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经营和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禁止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实行墓位实名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凭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等与丧属签定使用合同,安置时按顺序号安葬,向丧属发放墓位证书;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
第十二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只收取墓位成本费和合同期内墓位维护管理费,结合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基础上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收费标准,并报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备案。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可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程序适当调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都里镇公益性公墓专项资金由都里镇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属对墓位只享有使(租)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第十五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墓位、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租)用周期、年限,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到期需继续使(租)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按安葬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遗物等。
第十七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内不得限制自带合法丧葬用品,禁止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禁止开展封建迷信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九条:进入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
第二十条: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墓碑分为两款碑,树葬式及草坪葬式。
第二十一条:进入都里镇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统一由管理员负责下葬,不得私自安葬。
殷都区都里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