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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殷都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解释说明

发布日期:2021-07-26 18:56 来源:


一、起草的背景和主要依据

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是防范经济风险保障政府合法权益的切实需要。

《殷都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法律顾问论证,征求并吸收了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平台公司和各乡镇办意见,修改完善形成。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7条,分别就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政府合同的定义、类型和适用范围

《办法》第2条规定,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其政府部门(含区政府派出机关、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平台公司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合同相对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事项的合同,包括意向书、合同书、协议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合同属性的法律文件。第3条规定政府合同主要包括6种类型和兜底条款,依据《民法典》规定,将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属于《办法》适用范围。第35条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签订政府合同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政府合同签订主体,规范政府合同内容

《办法》第7条规定,区政府原则上只签订框架合同或战略合作合同,框架合同、战略合作合同仅就合作背景、合作原则、工作推进机制等原则性内容进行约定。涉及具体权益义务的合同,原则上由相关单位进行签订。《办法》第11条参考民法典规定了政府合同文本包括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标的;(价款或报酬;(四)双方权利义务;生效、变更、终止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三)强化政府合同审查机制

《办法》第5条规定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并在第三章针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进行了专章规范。同时在第15条中规定,政府合同涉及相关部门职权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对政府合同提出不同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政府决定。

(四)明确合同承办履行单位

《办法》第6条规定,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区政府明确合同承办履行单位,并对合同承办履行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合同承办履行单位全面负责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督、归档等工作。并对承办履行单位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信调查、风险评估、监督履行、纠纷处理等职责进行了明确。

(五)规范政府合同签订程序

《办法》第26条规定,区政府及区政府授权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区政府部门(含区政府派出机关、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平台公司等有关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由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若需区政府层面出资、兑现相关政策,或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六)完善合同履行监管,保障政府权益

《办法》第28条规定,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单位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政府或部门领导报告进展情况。未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建议。第29条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6种情形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及时向政府或者部门领导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同时在第32条中规定,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区政府或部门集体研究同意,不得放弃政府方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政府方的义务。

(七)明确责任追究情形

    《办法》第34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所列10种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殷都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稿)的通知

责任编辑: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