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机关 |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8日 |
标 题 |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殷政办〔2023〕59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12月22日 |
殷政办〔2023〕59号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快速发展,满足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健全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阳时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覆盖城乡、多层次的具有我区特色的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供给、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原则
1.兜底普惠原则。立足我区实际情况,强化政府兜底线保民生基本职能,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2.共建共享原则。坚持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多方参与、各尽其责,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加快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养老服务格局。
3.创新发展原则。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创新,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1.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安阳市殷都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并贯彻落实,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责任单位等,对健全、失能、经济困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老年人分类提供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对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由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发布。(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建立老年人口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普查范围,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区统计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金民工程”服务平台,推动跨部门数据收集共享。整合利用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经济状况等信息,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对老年人精准识别、分类型保障,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常态化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从2024年1月1日起常态化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全面建立重点关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等的定期探访制度,建立探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两次探访关爱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区工作者、老党员、亲属邻里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各类养老服务平台和村(社区)工作人员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到2025年,失能老年人均能有效得到社区帮扶,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区民政局负责)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
6.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我区各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并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区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区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政策衔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建立完善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区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9.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性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在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的入住条件和入住顺序。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养老优惠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拓展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创新社区(村)养老服务运营模式,优化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线下资源,支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为社区老年人按需提供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康复护理、陪诊转介等一站式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推进智慧养老平台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共享,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开展老年志愿者活动,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为老服务。统筹社会资源,积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织、慈善机构联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区民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行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深入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推动部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到2025年,养老机构普遍具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生活照料等服务。(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程。
13.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2024年完成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城镇养老设施。持续推动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2017年9月19日以后的新建住宅小区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四同步”要求,到2025年实现新建小区养老设施移交率100%。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中,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加快推进区、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区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到2025年,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半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区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中心敬老院),60%以上的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全区各个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全部完成,农村互助性幸福院覆盖率大幅提高。(区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居家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通过完成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和康复、健身、体育设施,设立无障碍标识,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打造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型社区环境。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愿改尽改、应改尽改,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主要内容,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生活品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融入适老化标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安全的出行和居家生活环境。(区财政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多方协同助力,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把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压实责任强化指导。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开展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广泛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宣传教育,利用“敬老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宣传孝老敬老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健康养老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养老人才保障。完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依托我区高等教育资源和民办培训机构,积极实施“人人持证,技能河南”行动,建设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体系。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
附件:安阳市殷都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3年12月18日
附 件
安阳市殷都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区政府给予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府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省、市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分别由省财政与市、区级财政和市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分别按照省与市区、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关爱服务 |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城乡特困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援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司法局、 区人民法院 |
4 | 老年人优 待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旅游等优惠待遇。 | 关爱服务 | 60-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免费;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凭有效证件免费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开放;市内各旅游景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 | 区政府负责。 | 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体旅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 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区卫生健康委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年可申请一次。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高 龄 津 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当前标准为80-89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350元。 | 区政府负责,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区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8 | 最低社 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市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 9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区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1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2025年,完成全市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7030户。 | 区政府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1 | 特困老年人分 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12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区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 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3 | 护 理 补 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 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具体补贴标准由区政府明确。 | 区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 | 15 | 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物质帮助 | 按照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基础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 由开展试点的地方结合实际,执行市医保局制定的相关政策。 | 区医保局 |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6 |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 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及我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区政府负责,除省财政补助外,具体分担办法按照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 | 区民政局、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老年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18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1-2级重度残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市康复辅具社区租赁补贴标准“安民文〔2022〕93号”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残联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救助管理机构运营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20 | 医 疗 救 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区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区医保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21 | 探 访 服 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两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
备注 | 第15项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属于省级清单内容,安阳市暂时不属于试点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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