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政办〔2023〕29号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融资项目和采购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更好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融资项目和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工程项目达到60万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为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标准
项目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项目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招标方式由业主确定,并经行业监督部门、主管副区长审核签字。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按固定资产配置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使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4日印发的《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融资项目和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殷政办〔2023〕7号)同时废止。
2023年5月12日
相关解读:关于修订《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融资项目和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