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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5-17 09:01 来源:

殷政〔202320

 

 

殷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扶持辖区建筑企业成长,吸引优秀建筑企业入驻,全面提升全区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从事房屋、市政、园林绿化、公路水运、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的企业。

二、企业落户优惠政策

(一)新落户的总承包特级或双一级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发展资金。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二)新落户我区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第一年度区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发展资金;新落户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第一年度区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发展资金;新落户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第一年度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发展资金。新落户的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参照总承包企业标准,减半奖励。税收核算从企业在区域内注册之日起,满两年。奖励资金经财政、税务部门核验后90日内给予企业兑现

(三)对新落户我区的其他建筑类企业及相关企业包括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规划设计公司、建筑财务结算总部、房地产公司等)完成各项落户手续,第一年度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下的,按区财政贡献10%奖励企业发展资金;第一年度区财政贡献3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区财政贡献20%奖励企业发展资金;第一年度区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区财政贡献30%奖励企业发展资金。税收核算从企业在区域内注册之日起,满两年。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核验后90日内给予企业兑现

(四)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区推荐、引入优秀建筑企业。对为我区建筑招商工作做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给与一定奖励。引进一家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奖励30万元,引进一家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奖励10万元,引进一家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奖励2万元。引进一家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5万元,引进一家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奖励2万元。引进落户其他建筑类企业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在新落户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三项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奖励。

(五)鼓励新落户企业积极完成统计入库。凡是新落户我区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完成工商、税务、资质迁移手续,并完成统计入库后,第一年度申报产值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区财政贡献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其中70%作为企业落户奖,20%补贴企业办公用房费用,10%作为社会引荐人奖励。该条作为单独奖励政策,与第二项的(一)(二)(四)条政策,以及第三项有关政策不同时重复奖励。若已获(一)(二)(四)条政策奖励或者区内其他政策奖励,则扣除已获奖励资金,只奖差额部分。

三、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在殷都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建筑类企业,在区域外开展业务,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每年兑付四次,即当年4710月份和次年1月份兑付上一季度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负担,若新落户企业第一年度获第二项(一)(二)(三)(五)条奖励政策,则第一年度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从第二年度开始执行该政策

(二)对工程项目获“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30万元的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中州杯”等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给予主承建单位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同一类奖项不重复计算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

(三)鼓励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企业加强数字建造技术应用。对投资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材料项目和本地列入省级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并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的项目,享受殷都区重点项目优惠政策支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奖励该企业200万元、50万元。增项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按晋升同等级主项资质减半奖励。对建筑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奖励该企业5万元。同一年度有多项资质晋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只奖一项”原则奖励。企业晋升资质证办理完毕后提出申请90日内给予兑付

(五)殷都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建筑类企业(含建筑劳务公司、专业承包企业、园林绿化公司、建筑财务结算总部等)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建筑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且选择查账征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按1%预征收。

(六)推进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对年产值1亿以上且区财政贡献在300万以上建筑企业给与办公用房补贴。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按区财政贡献的10%作为企业办公用房补贴,但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费用;对在殷都区新建、共建、购置办公用房的企业,按区财政贡献的30%给与一次性发展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办公用房成本费用的5%。对建筑企业优先保障经营总部用地供应并给予最大优惠,新征用地需交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奖励企业再发展。

(七)鼓励)街道对辖区楼宇盘活,用于引进建筑企业入驻;根据引进企业实际,需要在其他)街道区域内注册设立办公地址的,引进)街道与落户)街道协商确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划定比例。

(八)支持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区域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政府财政投资,采用邀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我区具有相应资质的,统计库内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根据建筑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财政贡献率等因素,编订殷都区优质企业名录库,应急抢险等工程实施,可从名录库中择优选用鼓励项目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本区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法分包。在殷都区辖区内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若综合税负达到4.3%以上,超出部分区财政实得的30%扶持企业发展。

(九)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企业管理人员区政府颁发优秀企业家和纳税贡献单位等奖项。在评选区级“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荣誉奖项和称号时给予倾斜,企业竞争软实力。

(十)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年产值达到15亿元或区财政年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建筑企业,奖励企业资金10万元。对年产值达到30亿元或区财政贡献达到2000万元的建筑企业,奖励企业资金50万元;对年产值达到50亿元或区财政年贡献达到3000万元的建筑企业,奖励企业资金100万元;对区财政年贡献较上年翻一番的建筑企业,由受益财政“一事一议”予以奖励。产值与税收分别由统计和税务部门核验后90日给予企业兑付。

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司法服务保障力度。完善我区建筑业司法保障维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度加强政法、司法、财政、税务、住建等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作,健全企业法律援助服务制度。协调成立殷都区建筑业巡回法庭,定期对涉及建筑业纠纷进行巡回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建殷都区建筑业专业法律援助团队,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建筑企业的需求,帮助企业开展法律服务,法务培训,提升建筑企业法务工作水平。定期开展建筑领域违法犯罪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建筑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二)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重点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扶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大建筑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对乡(镇)街道招商引资的考核,将乡(镇)街道建筑招商引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鼓励区直单位部门发挥招商引资的主观能动作用,对在建筑招商引资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年度考核和岗位等级晋升中优先使用。

、其他事项

(一)意见扶持奖励资金均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进行初步核实,提交区住建局核实备案,最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核验后拨付至乡(镇)街道给予企业兑现。

(二)奖励资金原则由受益单位按比例承担,兑现。所有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且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在殷都区域外的建设项目年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奖励资金可以一事一议”。企业当年所享受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对本区财政的实际贡献

(三)所有由区财政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税收,不计入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部分。

(四)所有企业奖励资金均单独预算,不占用乡(镇)街道的一般工作经费指标。区财政和各乡(镇)街道应优先安排。

(五)若国家建筑企业资质改革后,综合类资质企业参照特级企业执行;总承包甲级、乙级企业参照总承包一级,二级企业执行;专业承包甲级,乙级企业参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执行。

(六)本意见实施后,原优惠政策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不得重复享受。

(七)企业自落户当年开始享受建筑企业奖励政策,且五年内不得迁出殷都区。若迁出殷都区,应在迁出之前,返还所有已享受的奖励政策。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以上奖励政策若有与国家政策相悖的条款,则该条款自动废止。

(九)本意见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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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