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政办〔2023〕30号
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殷都区“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殷都区“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2日
殷都区“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区政府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依据《中共殷都区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阳市殷都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安阳市殷都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认真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专家论证,严格风险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二)民主决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规则,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建议权,确保决策公正公开。
(三)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我区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区委区政府起草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计民生的重要文件;
(三)加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
(四)事关全局性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机构改革和机构调整方案;
(五)重要规范性文件、标准等的制订、修订和废止;
(六)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订、修订;
(七)工资、住房公积金调整、住房补贴发放等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重大资源(资产)的调整、处置;
(九)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和“三公经费”预算及预、决算重大调整方案;
(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意见和措施;
(十一)领导班子成员提议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系统科级以上职务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调整;
(二)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计划;
(二)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重大培训项目;
(三)土地、房产等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大宗办公设施及重大装备设备的采购和处置;
(五)领导班子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新增或预算外事项、项目支出400万(含)以上的资金使用(预算内、涉诉、上级有明确规定等情况除外)。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以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形式进行,根据决策事项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决策方式。
第九条 提出决策建议。
(一)领导班子成员均可提出重大决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材料。
(二)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由决策承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
(三)临时动议的需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应预先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第十条 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部门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公众、民计民生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业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并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议。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须由法制部门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时,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相关领导同志主持。决策讨论过程中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决策责任和规则
第十六条 主要领导应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做好相关准备。决策承办部门应在“三重一大”决策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应逐一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并在会议纪要签署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逐项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发现有问题尚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慎重或暂缓决策。
第二十一条 明确执行对象。会议确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明确牵头负责人和执行部门,以利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决策回避。如有涉及决策者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列席参与决策。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决策承办部门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列席参与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决策承办部门应提前将列席人员的名单报送至区政府。
第五章 决策执行、反馈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部门应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分管区领导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于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省、市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豁免。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殷都区“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殷政办〔2022〕47号)同时废止。